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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 | 田小婉、雷雅婷:移民新加坡后的遗产问题移民新加坡后可以经常回国吗

田小婉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雷雅婷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注册律师

随着国际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深入,移民在世界范围内日趋普遍,而新加坡凭借其地理环境和文化制度优势,广受移民青睐。移民离开原籍国后,在新加坡积累了财产,可能在原籍国仍有财产,这就意味着需要面对两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继承规定。本文旨在探讨中国公民移民新加坡后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跨境遗嘱的制定与执行、移民后财产转移、外汇管制等问题,以促进遗产继承问题的妥善解决。

【案例】原籍新加坡的张先生在新加坡从事跨境金融工作多年,在新加坡、中国等地均有资产配置。后来张先生和妻子儿女均成为新加坡公民,永久居住地也在新加坡。如今张先生年事已高,想把新加坡的房产和保险留给大女儿和二儿子,把中国大陆的房产和现金留给三女儿,正在考虑通过遗嘱安排财产继承。

1.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继承方式通常有两种——遗嘱继承和无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对遗产进行分配的继承方式。无遗嘱继承又称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立下遗嘱,或者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的继承方式。

涉外遗嘱继承是指遗嘱继承中包含涉外因素的情形,包括:一是主体涉外,一方或者双方为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且一方或者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有经常居所地;二是客体涉外,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是法律事实涉外,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如公民在境外立遗嘱,或者在境外死亡[1]。以张先生家为例,张先生是外国人,经常居所地在境外,其子女也是外国人,这是典型的涉外主体的案例。张先生除了中国房产外,在新加坡还持有资产,主体也涉外。 如果张先生在新加坡立下遗嘱,并在新加坡去世,其子女返回中国办理继承手续,继承其在国内的房产,那么相关法律事实也属于涉外事实。

关于涉外遗嘱继承,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遗嘱形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立地法律的,遗嘱有效。第三十三条规定,遗嘱的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上述规定规定了遗嘱效力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适用法律,即判断涉外遗嘱是否有效,可以适用遗嘱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立案地法律,但在判断遗嘱的实质要件时,却没有适用遗嘱立案地法律,只能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这意味着判断涉外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法律可能并不相同。

上述案件中,张先生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将自己的财富传承下去。假设他在新加坡立遗嘱,将来其子女来中国执行遗嘱,则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适用新加坡法律(遗嘱人经常居住地、国籍国、遗嘱地);假设张先生在中国立遗嘱,该遗嘱的形式要件只要符合新加坡法律(遗嘱人经常居住地、国籍国)或中国法律(遗嘱地)均有效,但判断遗嘱效力(即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应为新加坡法律(经常居住地、国籍国)。因此,实践中需要注意,经常居住地在国外(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外国人在中国立遗嘱时,不能适用中国法律来判断遗嘱效力。

二、涉外遗嘱的准备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依法处理财产及相关事务,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要订立有效的遗嘱,遗嘱的立遗嘱能力、形式、内容等均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张先生需要了解中国和新加坡关于订立遗嘱的具体法律规定。

01

遗嘱形式的要求

遗嘱形式要求是指法律规定遗嘱必须符合的形式要求。

中国遗嘱的形式要求

新加坡遗嘱形式的要求

① 自书遗嘱:须由立遗嘱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自书遗嘱无需见证人出席,立遗嘱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② 书面遗嘱:由他人代为立遗嘱人立的遗嘱。书面遗嘱须有二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由一人立遗嘱,并由立遗嘱人、立遗嘱人及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③印刷本遗嘱:应有二名或二名以上见证人到场见证。立遗嘱人及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上签名,注明年月日。

④视听遗嘱:由遗嘱人以视听记录的形式,亲自口述立遗嘱。以这种形式立的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视听遗嘱中记载自己的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⑤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方式立下的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紧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下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⑥公证遗嘱:立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所立的遗嘱。

遗嘱的形式没有具体分类,但遗嘱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遗嘱必须为书面形式。

立遗嘱人必须年满 21 岁。

立遗嘱人必须在遗嘱底部签名,如无法签名,可以授权他人代为签名。

必须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在立遗嘱人面前签署遗嘱。

两名主要见证人不得成为遗嘱的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除两名主要见证人外,其他见证人可以成为受益人。

从遗嘱形式上看,若张先生选择在新加坡立遗嘱,其形式要求需满足新加坡法律的要求(遗嘱行为地、惯常居住地、国籍国);若张先生选择在中国立遗嘱,其形式要求只需满足中国法律(遗嘱行为地)或新加坡法律(惯常居住地、国籍国)的要求即可。

02

遗嘱能力

遗嘱能力是指一个人立遗嘱并使其发生法律效力所必须具备的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遗嘱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常是年满18周岁(或年满16周岁且以自己的劳动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成年人,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有清醒的认识和判断。第二,意识清醒: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应当意识清醒,能够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思,理解遗嘱的内容和后果。第三,真实意思:立遗嘱人应当本着真实意思立遗嘱,不受他人胁迫、欺诈。

新加坡法律规定立遗嘱人必须年满21岁,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精神状态良好,不受疾病影响;第二,记忆力好;第三,理解能力强。第四,没有欺骗或欺诈行为。对于年长的立遗嘱人,建议单独与律师一起立遗嘱,避免因不当影响或无行为能力而产生纠纷。对于盲、聋、哑的立遗嘱人,建议在遗嘱中注明立遗嘱人了解遗嘱内容,并按照立遗嘱人的指示立遗嘱。如果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或签署遗嘱时受到不当影响,例如威胁、恐吓、骚扰或持续劝说,或者立遗嘱人被诱骗签署遗嘱,以为是在签署另一份文件,则该遗嘱无效。

遗嘱能力是遗嘱效力(或遗嘱实体要件)判定的一部分,本案中张先生的国籍国和惯常居住地都在新加坡,无论遗嘱是在中国还是新加坡立的,遗嘱能力的判定均适用新加坡法律。

03

遗嘱要素

在我国,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的效力和强制性规范以及公序良俗。如果遗嘱剥夺了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特殊份额”,遗嘱的这一部分无效。如果遗嘱处分的是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一部分无效。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只能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个人应得的份额。在处理继承事宜之前,首先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全部处分。例如,张先生在婚后购买的房产中,如果先于配偶死亡,他只能在遗嘱中处分一半的财产,超过该部分的遗嘱内容无效。

在新加坡,如果遗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将财产分配给立遗嘱人的子女,而是将所有财产留给遗嘱人之外的人,则相关人员(立遗嘱人的配偶、未婚或精神或身体残疾的女儿、精神或身体残疾或无法自理的儿子或婴儿)有权反对该遗嘱。需要注意的是,在新加坡,有些财产有特殊的处置规则,不能通过遗嘱处置[2]:

• 联名银行账户(死亡后直接转给另一方)

• 联名房地产(联名一方去世后将直接归另一方所有)

• 信托资产(由指定受益人获得)

• 指定受益人保险(由指定受益人获得)

• 中央公积金账户余额(由《中央公积金法》指定的受益人获得)

•其他指定受益人的股票、债券或银行理财产品

• 政府房屋等(继承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只能出售,不能持有)

遗嘱内容也是遗嘱效力(或遗嘱要件)判定的一部分,本案中张先生的国籍国和惯常居住地都在新加坡,无论遗嘱是在中国还是新加坡立的,遗嘱能力的判定都适用新加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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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新加坡,婚前立的遗嘱在结婚后会自动撤销,除非遗嘱中明确提到结婚。这也是判断遗嘱有效性的一个考虑因素。

三、遗嘱无效的后果

在遗嘱无效或者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遗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和份额分配,即法定继承。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是不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这意味着,无论继承人的国籍如何,无论遗产所在地如何,法定继承的规则和原则一律依照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确定(不动产除外)。这一原则有利于确保继承法的适用与继承人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同时也确保了继承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同时,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4条规定,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第35条规定,无继承人的遗产,其所有权适用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是为了确保遗产的管理、处分能够符合当地法律的要求,兼顾遗产的性质、价值及其与当地法律制度的关系,有利于保护遗产的完整,保证遗产分配的公平性,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如果张先生没有留下遗嘱,其继承人在其去世后,只能通过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遗产。本案中,如果继承人继承的是位于中国的不动产,则适用中国法律;如果继承的是其他财产,则适用新加坡法律。遗产管理等事项,也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即新加坡法律,因为其具有很强的属地性。同样,如果出现无人继承遗产的极端情况,则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即位于中国的遗产适用中国法律,位于新加坡的遗产适用新加坡法律。

在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法定继承的分配规则。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一般情况下,所有遗产都由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均分配。需要注意的是,继承的范围仅限于死者的个人财产,需要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开区分。

新加坡无遗嘱继承法第7条规定,当死者去世时,如果其唯一的继承人是配偶(没有子女或父母),则配偶获得全部财产;如果继承人包括配偶和子女,则配偶获得一半遗产,子女平分另一半;如果继承人只有子女(没有配偶),则子女平分遗产;如果继承人只有配偶和孙子女(子女均已去世),那么配偶获得一半遗产,另一半由孙子女分配。如果配偶和子女都去世,只剩下孙子女,则孙子女将平分遗产;如果继承人有配偶和父母(没有子女),则配偶获得一半遗产,另一半由父母平分;如果继承人有父母(无配偶无子女),则父母平分全部遗产; 如果继承人只有兄弟姐妹(没有子女,没有父母,没有配偶),那么兄弟姐妹(或已故兄弟姐妹的子女)将平等分享所有遗产;如果继承人只有祖父母和岳父母(没有配偶,没有子女,没有父母,没有兄弟姐妹,且兄弟姐妹没有子女),那么祖父母/岳父母将平等分享所有遗产;如果继承人只有父母的兄弟姐妹(没有配偶,没有子女,没有父母,没有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没有子女,没有祖父母和岳父母),那么父母的兄弟姐妹将平等分享所有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法定继承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而新加坡法定继承中的“子女”仅包括婚生子女和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和继子女需要通过遗嘱指定后才能继承遗产。

四、海外遗嘱认证及执行

那么,如果张先生在新加坡立下遗嘱后去世,他的继承人如何才能到中国执行他的遗嘱呢?

一般来说,在国外立下的遗嘱若要在国内执行,需要向公证处提交以下材料进行继承权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所继承房屋的产权证明、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及相关亲属关系证明、继承人生前立下的有效遗嘱等。此外,遗嘱还需经过当地法定机构的核实确认有效(如遗嘱认证程序),并经当地公证处和我国使领馆认证,我国(公证处或法院等机构)才能依据相关国际条约承认其有效性。

新加坡法律规定,由死者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执行人向法院申请遗嘱认证。申请遗嘱认证,需向法院提交传票、申请书、死者的死亡证明、遗嘱、遗嘱执行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受益人的身份证明文件、遗产清单,并经过确认遗产范围、认证文件(取得相关文件的核证副本)、遗嘱认证搜索、提交宣誓书、开庭、缴纳税款、颁发遗嘱认证等程序。

2023年3月8日,中国加入了《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公约》(《海牙公约》),该公约将于2023年11月7日生效。这意味着成员国之间公文书的领事认证程序将被取消,公文书只需按照公约要求取得附加证书(Apostille)即可送往其他缔约国使用。继承人完成继承权公证后,可持继承权公证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财产权变更手续。遗嘱的执行除了通过公证处公证外,还可以通过法院程序进行,本文不再赘述。

财产权属变更完成后,境外继承人如需将资金转移到境外,需向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遗产转移。遗产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依法实现继承的境内遗产,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汇往境外的行为。办理遗产转移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动产转移申请表》,须由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签署;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3.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

4、继承财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房屋权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承包或租赁合同或协议、财产转让合同或协议、特许经营合同或协议等);

5.被继承人财产权属证明和财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或者完税证明;

6.如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代理协议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7.国家外汇管理局要求补充的材料。

完成上述流程后,张先生的继承人才能真正获得他的遗产,实现财富的代际传承。

总结:移民后的遗产问题,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继承法、税收、财产管理制度等,又有语言、文化等障碍,在实践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难以预料的困难,最好还是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完成财富传承。

笔记: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22条

[2] 了解更多关于如何在新加坡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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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者

田小婉

高级合伙人

田小万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美国西北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硕士学位,拥有中美两国法学教育背景和执业经历,具有TEP(Trust and Estate Practitioners)律师执业资格。田律师多年从事家族财富传承与分配、跨境资产配置、离岸信托、移民及税务居住地规划等法律事务,拥有丰富的客户及现场资源,是中国家族信托保护人业务的推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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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雅婷

注册律师

雷雅婷律师,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美国华盛顿大学圣路易斯分校法学硕士,商法、公司法法学硕士,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雷律师专注于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涉外婚姻家事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家族章程制定、家族信托设立、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涉外婚姻家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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